107年6月5日10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107年6月12日發布
一、為使本校研究生具備從事研究工作所需之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特訂定「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實施要點。
二、自107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以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至少修習完成六小時本課程為原則。
三、本課程實施方式如下
(一) 學生透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自行觀看本課程,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
(二) 學生所屬院系所學程於必修科目開設有學術倫理相關課程,得予免修。
(三) 學生若已修過「學術倫理教育」相關課程,應於入學當學年度出具修課證明申請免修,經審核通過後,免修習本課程。
四、學生應於申請論文考試前取得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相關證明,並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行審核認定。
五、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依據本要點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可修習或旁聽法學院博士班開設之「學術倫理與法律」或「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課程(課程時間待公佈)六小時,並應向本系提送「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專)班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學分申請書」, 經審核通過後,免修習本課程。
※相關表單連結: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專)班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學分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