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包括申訴案(類似訴願案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為辦理上揭業務,研究員需熟稔民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行政法(含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令,與電腦文書處理能力,並得就爭議個案撰擬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調解建物書籍訴訟答辯書等書類文件。 二、詳細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薪資待遇,如附件所示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進用公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