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專)班畢業論文審查及學位考試辦法
95年5月3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95年11月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決議修訂
95年11月22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決議修訂
100年4月19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決議修訂通過,100年5月2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決議修訂通過,100年9月20日本校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
100年8月23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決議修訂通過,100年11月1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修訂通過,100年12月1日本校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0年12月2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決議修訂通過
101年1月10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 6次系務會議決議修訂通過,101年3月29 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修訂通過,101年 6月 12日10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4年3月1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決議修訂通過,104年4月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104年5月26日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備查
104年6月2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104年10月22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105年1月7日本校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105年1月15日發布
105年3月2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105年3月23日法學院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105年6月14日104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105年6月20日發布
108年9月1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108年9月26日法學院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108年12月4日10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備查、108年12月10日發布
111年11月2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111年12月22日法學院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112年6月1日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備查、112年6月20日發布
112年12月28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113年3月7日法學院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113年6月11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113年6月26日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高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學位之授與,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論文題目及計畫提出時間)
論文題目及計畫提出時間為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五月三十一日前。
論文題目及計畫提出時間至遲須於口試結束前一學期提出。
論文題目及計畫提出後,由指導教授簽名,經系主任指定該論文相關領域審查委員審查後,交系上備查。
論文題目及計畫審查通過後,若論文題目有重大修正者,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再送交系務會議審查。
第四條 (論文提出之申請)
論文初稿之申請,欲於上學期畢業者,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本系碩士學位考試同意書;欲於下學期畢業者,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本系碩士學位考試同意書。
上開程序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碩士學位考試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應於學位考試舉行三十日前繳交「碩士學位考試申請表」及「學位論文考試委員名冊」並依程序提出申請。
碩士學位考試之舉行日期,上學期為十二月一日至該學期結束前;下學期為五月一日至該學期結束前。
第五條 (指導教授之聘請及人數)
本系研究生,由本系報請學校洽妥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一至二名,全程指導其碩士論文之撰寫。
前項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確定,宜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完成。
第二項自一0一學年度入學者適用之。
第六條 (指導教授之資格)
碩士論文之指導以本校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專、兼任助理教授以上為指導教授。但本院教授類科領域不足時,本系系務會議,得依申請聘請本校法學院外(以下簡稱院外)助理教授以上為指導教授。
前項院外指導教授之申請,應先與碩士論文方向相關之本系專業學群教師進行晤談諮詢,及本系相關群組教師共同指導。
前項院外指導教授之確定時間,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師生指導期間,如遇指導教授有退休、離職之情形,指導年限得延長至其所有指導學生修業期限屆滿或畢業為止。
第七條 (論文發表與比對程序)
研究生須於口試前公開發表其論文。
研究生之論文於口試前及口試完後之定稿,應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比對,比對後之相似度,扣除參考文獻、引註與法規後,不得超過30%;但指導教授要求更低之比例,尊重指導教授。
第八條 (學位考試方式)
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
第九條 (學位考試委員會)
本系接獲學位考試之申請後,應請指導教授推薦具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三至五人,且指導教授以外之考試委員人數應達二分之一以上,由校長遴聘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擔任該碩士論文之審閱、口試及評分之工作。
學位考試委員中,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擔任召集人,並得遴聘校外委員。
如以本校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以上為指導教授,碩士論文考試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本院專任教師。
第十條 (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者,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十一條 (論文之送達)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聘定時,口試學生應即與各委員聯絡,確認考試日期,並將論文送達各委員,事先審閱。
前項論文送達之時間,至少應在考試日期一個月以前。
第十二條 (出席及評分)
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需有委員三人出席,始得進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碩士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評定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出席委員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十三條 (重考)
碩士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在修讀年限屆滿前申請重考。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之授與)
本系研究生,於碩士學位考試及格,提出正式本碩士論文後,報請教育部復核無誤者,由本校授與法律學碩士學位。
第十五條 (論文之繳交)
本系研究生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者,應依本校規定上傳論文電子檔並繳交一定數目之碩士論文紙本於相關單位,並還清向圖書館及本系圖書室所借書籍資料,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本系研究生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者,得依本系交換論文所需,應提交一定數目之碩士論文紙本。
第十六條 (論文格式)
本系碩士論文格式依本校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經本校法學院院務會議審查及教務會議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