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課程先修辦法
103年2月25日法律學系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103年3月27日法學院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103年5月20日10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3年10月21日法律學系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103年10月30日法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104年1月13日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13年3月28日法律學系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113年6月13日法學院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113年12月3日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依據「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課程先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大學部及雙主修本系學生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者得於修業期間第六學期註冊前檢附申請資料向本系申請參加碩士班課程先修:
一、前五學期累積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國外交換學生需於申請表加註交換的時間及學校,視國外所修學科及修業成績與在原修業各年所修科目及修業成績個案認定。
前項申請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歷年成績單。
三、自傳及讀書計畫。
四、本系教師推薦函。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第三條 符合本系碩士班課程先修申請標準者,最遲應於第六學期註冊前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及當年度錄取名額依本系公告為準。
第四條 本系依據申請人學業成績及專業表現進行審查,擇優錄取,並公布錄取名單,以便於學生辦理選課事宜。
第五條 具碩士班課程先修資格資格之學生必須於取得資格後次一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與碩士班入學考試一般考生公平參加入學甄試或考試,經錄取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之資格後,始得適用本校國立高雄大學碩士班課程先修辦法學分抵免之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