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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

申請時間:自112/12/1(週五)08:00~112/12/8(週五)17:00截止。

務必在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身份證字號首字英文請用大寫輸入)及紙本資料

(紙本資料可親自繳交或用郵寄方式至學務處生輔組(81148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

逾期繳交或缺件者視同放棄申請,不得補辦!

減免類別、額度及應繳文件【夜間上課班學雜費減免額度最高上限 比照大學部最高減免金額】

減免類別

減免額度

應繳文件《需依序排列整齊》

備註

 

軍公教遺族

卹 內

全公費生:

學雜費全額減免(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

半公費生:

學雜費全額減免1/2(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需本人簽名)

2.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影本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或 戶口名簿影本(需包括詳細記事)

A.本項所指「軍公教」不含中央、省市、縣市所屬知各營利事業機構。

B.不含現職公教人員子女。

 

卹 滿、

領受一次輔恤金

依教育部減免標準

 

原住民籍學生

依原住民學雜費減免標準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需本人簽名)

2.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或 戶口名簿影本(需包括詳細記事)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上需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戳記。

 

現役軍人子女

學雜費減免3/10

夜間上課學生以學分學雜費總額*(7/10)*(3/10)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需本人簽名)

2.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家長應徵召服現役者,應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或 戶口名簿影本(需包括詳細記事)

 

身心障礙學生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重度、極重度學雜費全額減免

(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需本人簽名)

2.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或 戶口名簿影本(需包括詳細記事)

A.最近一年之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B.身障人士子女減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需本人簽名)

2.父或母親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或 戶口名簿影本(需包括詳細記事)

 

低收入戶子女

學雜費全額減免

(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需本人簽名)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需為當年度證明)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或 戶口名簿影本(需包括詳細記事)

本減免範圍不含一般清寒者。

免費提供住宿

〈需另外提出申請〉

中低收入戶

子女

學雜費減免6/10

(夜間上課班為學分學雜費)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需本人簽名)

2.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需為當年度證明)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或 戶口名簿影本(需包括詳細記事)

本減免範圍不含一般清寒者。

優先提供住宿

〈需另外提出申請〉

特殊境遇家庭

子女/孫子女

學雜費減免6/10

1.本校系統線上申請表(需本人簽名)

2.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正本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視為有效)或 戶口名簿影本(需包括詳細記事)

               

減免申請步驟

    1.至國立高雄大學首頁,在 瀏覽者身分選擇學生資訊,點選學務系統的學雜費減免系統

    2.輸入您的帳號(學號)及密碼(身分證字號),選擇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系統 點選減免學雜費及申請作業(身障類需點選身障類減免學雜費及申請作業輸入學號 申請補助選取申請類別填寫完整資料(身份證字號英文字母請用大寫字型輸入)最後請務必記得點選最下方的新增確認

    3.點選查詢列印,將申請表格列印出來簽名或蓋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繳至學務處生輔組

    4.無法親自送件者,線上申請後需於截止日前將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及證明文件影本逕寄:

      81148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國立高雄大學 學務處生輔組 收 (請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注意事項【符合學雜費減免之學生應先辦理減免手續後,依減免後之額度辦理該學期就學貸款

    1.務必選取正確的申請類別「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並確認障礙級別選取正確

    2.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

    3.學生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4.學生延畢且非身障學生本人,其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5.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有校外租屋之同學,請於申請表上加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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