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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學分抵免辦法 (115.07.13更新)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學分抵免辦法

94年05月17日法律學系9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8年04月07日法律學系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2月07日法律學系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01月10日法律學系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03月29日法學院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04年06月12日本校10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04年10月13日法律學系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4年10月22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105年06月14日104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105年06月20日發布

114年02月13日法律學系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114年03月06日法學院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114年05月27日11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

115年4月23日法律學系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15年6月4日法學院114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115年06月05日114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備查,115年07月13日發布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八條訂定「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抵免學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系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系專業科目學分抵免之審核時,其審查之標準與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系專業科目之定義)

本辦法所稱之系專業科目,係指本系所開設之必修與選修專業科目及經本系承認本校法學院其它學系所開設之必選修專業科目。

第四條 (適用對象)

空中大學、函授學校、補習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所開設之課程,或其他大學所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不得申請抵免本系專業科目之學分。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審查程序)

抵免學分之申請,由本系課程委員會審查,本系無申請抵免學分科目之專、兼任教師時,得由支援本系欲抵免學分科目之教師審查。

第六條 (抵免學分之審查基準)

(一)申請抵免之原修習科目,其課程名稱須與欲抵免之本系專業科目相符;課程名稱不符時,須經本系課程委員會認定其課程內容相符後,始得申請抵免。

(二)申請抵免之原修習科目,其總學分數少於欲抵免之本系專業科目之總學分數者,所缺學分應予補修,如無法補足學分數者,不得抵免。

(三)申請抵免之原修習科目,至入學時已逾五年者,或修習成績未達七十分以上者,不得抵免。

(四)前項所稱「至入學時已逾五年」之計算,自修畢原修習科目所屬學期末日之翌日起算至入學本校之學期始日為止。

(五)選修課程之學分抵免,僅得抵免入學後之本系法律專業科目之學分。

(六)通識學分不得抵免本系之系專業科目學分。

(七)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之學分不得抵免。入學前修習本校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者,或入學前修習本校推廣教育隨班附讀碩士學分班者不在此限,但以八學分為抵免上限。

(八)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後法律組補修大學基礎科目,至多可抵免二十學分。

第七條 (抵免學分審核爭議之處理)

本系課程委員會對於抵免學分之審查有疑義,得由各相關學群之所有教師決議之。

第八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不服之申訴)

(一)抵免學分申請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人對於第四條之適用對象及第六條之審查基準有疑義者,得於收受告知之十四日內向本系提出申訴。

(三)前項申訴案件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處理之,並應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到場陳述意見。

第九條 (實施)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經院務會議審查及提交教務會議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於施行前所發生之學分抵免案件,當事人得自本辦法公布後三十日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由本系依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核。當事人未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其學分抵免案件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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